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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办法

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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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源头防腐力度,全面提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扎实推进医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科学高效的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有效预防腐败。

第三条  廉政风险是指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导致不廉洁行为发生的条件和因素,或指公共权力行使人在执行公务或者日常生活中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可能性。廉政风险防控是指对权力运行过程中所涉及岗位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排查和评估,确定廉政风险点,采取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不廉洁行为发生的机制和制度。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规范权力行使的环节和流程,建立实用、有效的廉洁风险防控体系。

(二)注重预防原则。遵循和把握权力运行规律,着眼于关口前移,积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三)公开透明原则。把公开透明作为管理权力运行的基本准则,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务求实效原则。针对医院管理权力特点和运行流程进行分类管理。以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易发、多发的主要部门为重点,提高预警防控措施,强化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医院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一)医院管理权力的廉洁风险防控。把决策、基建、采购、人事、财务等管理权力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对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强化防控措施、落实防控责任,实行重点监督、重点管理、重点防控。通过设置“内控点”实施过程动态监控,促进医院管理人员规范用权。

(二)医疗服务廉洁风险防控。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医德医风、临床诊疗、临床用药、医用耗材和试剂使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医疗收费、满意度调查、统方管理等为重点,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规范诊疗服务行为,防止收受“红包”、回扣、过度检查治疗、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三)廉政风险防控范围。院领导、中层干部及医务人员。重点是拥有管理、审批及掌管人、财、物等业务处置权的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六条  医院成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对医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查找廉政风险,带头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分管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预防腐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七条  各部门各科室应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制定工作计划,建立权力清单,公开权力信息,梳理岗位职责,明确业务流程,查找识别风险点,制定风险清单,分析评估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监督,认真执行。

第八条  廉政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各科室应要从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操作程序风险等入手,进行查找和分析可能产生腐败的风险点,并逐项梳理、甄别、确定。特别是将重要部门、重点岗位人员,重点纳入廉政风险点查找范围,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

第九条  分析确定廉政风险等级。风险分析评估要运用科学的方法,确定各项廉政风险的频度和强度。风险等级评定要根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几率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廉政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由高到低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制定管理权力廉政风险等级目录,把权力行使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  

第十条  廉政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对高风险的廉政风险点,主要涉及人财物管理等权力较大、有自由裁量权的岗位,风险危害程度大,由医院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管理;对中风险的廉政风险点,主要涉及不直接拥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但可借助工作中的权力和机会谋取私利的岗位,风险危害程度也较强,由医院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管理,医院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对低风险的廉政风险点,主要涉及没有人财物等支配权力、工作内容较公开透明的岗位,风险发生的机率低且危害较小,由科室负责人直接负责管理,医院主管领导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针对廉政风险和风险等级,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廉政要求、工作职责、工作标准,构建制衡机制、明确防控目标、建立内控节点、开展风险预警,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具体管用和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特别要突出对高等级风险的防控,着力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加强廉洁风险教育,营造风险防控氛围。坚持把教育贯穿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始终,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纠风工作责任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廉洁风险教育,深入开展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职业精神、职业道德、法制纪律教育,广泛收集廉洁风险信息,突出正面典型宣传和反面警示教育,动员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其防控主体作用,切实提高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重大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权力清单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规章制度,完善防止利益冲突、任职回避等方面制度,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合理确定分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将廉洁风险防控制度融入医院管理之中。

(三)建立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平台,强化权力运行监控。结合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信息平台,实现风险预警、风险分析、风险处置等功能,对权力运行廉洁风险实施动态防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权力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监控、责任到人。充分发挥部门、岗位人员的作用,实施常规监控、自我监控。

(四)加强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明确划分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关键岗位责任制及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轮岗制度。

(五)依法实行信息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破除权力运行的隐蔽性,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有利于预防暗箱操作、自由裁量权行使过大导致的腐败现象,有效推动医院反腐倡廉建设:1.通过院内网、公开办事指南,依法公开“权力清单”、“业务工作流程图”和裁量权基准以及医院人、财、物管理等内部职权行使情况,建立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全院职工监督;2.依法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干部任用、人事、基建、收费、物资采购、资产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监控表,明确列出岗位职责、业务流程、风险点、防控措施、责任人等内容,并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廉政风险预警处置。注重通过日常管理、社会舆情和信访举报等多种途径,广泛搜集、分析识别廉政风险预警信息。对预警信息区别情况处理,对于轻微的预警信息,及时予以处置;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上报卫计委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室要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述职述廉、舆论监督、执法监察、纠风治理、信访举报、案件分析等方式,全面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和评估,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风险预警,综合运用风险提示、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处置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及时化解廉政风险。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员工举报和社会有反映的,采取诫勉谈话、函询、问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措施,督促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考核。各科室要对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风险化解处置情况;领导干部履行风险监控预警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及时向医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客观真实地评价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情况,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各科室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经验,查找问题,不断修正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自身和主管部门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不力,致使部门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