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我市公立医院价改方案出炉 15日起实施
根据《厦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厦门市2015年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价改方案”)定于2015年7月15日起正式执行。
价改方案遵循“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思路,通过价格改革达到“财政保障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有所减轻,医院收入不降低”四个平衡,体现“重技术、重劳动、轻设备”为引导方向。
第一阶段价改方案要求所有政府办公立医院实施耗材零差率,公立医院使用耗材按进价计费,没有了耗材加成收入,一定程度上使医院失去逐利冲动,推动医院合理选用耗材,达到因人因病诊治的目标.改革要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和取消相关激光片价格,引导医院合理检查检验及推动检查结果共享,不仅可直接减轻患者负担,而且可有效缓解因重复检查造成的医院排长队看病难问题。
同时,改革将通过调高部分手术费、诊察费的价格,真正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初步实现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结构性调整,体现“重技术、重劳动、轻设备”的价格改革方向,有利于促进公立医院向提升医疗技术水平方向发展。
价改方案原则
1、遵循“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思路
2、通过价格改革达到“财政保障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有所减轻,医院收入不降低”四个平衡
3、体现“重技术、重劳动、轻设备”为引导方向
价改分三阶段
厦门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一次制定,分三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5年7月15日起实施):一是取消耗材加价,同时平移调整部分手术类价格;二是降低部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价格;三是相应调整诊察费价格,形成5个级别的诊察费分级诊疗价格。
第二阶段:一是结合成本测算,基本完成我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结构性调整;二是医疗服务价格全面实行分级价格。
第三阶段:建立较为完善的以成本为基础的常态化价格调整机制,赋予医疗机构一定的定价权限,适时放开一批非基本医疗和个性化服务程度高的项目价格。
诊察费实行 差别化调整
为进一步落实差别化的医疗价格政策,引导分级诊疗,继续执行现行5个级差的诊察费价格,其中普通医师(主治、住院医师)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不作调整,拉开副主任及以上医师价格:一是体现高水平医生的技术劳务价值;二是运用价格杠杆引导患者减少往三级医院请专家医生问诊,转而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三是取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使各级诊察费回归统一的价格类别规范。
本次价格调整方案对需常年治疗,原本就医负担较重的部分特殊患者群体如尿毒症患者的血透治疗不做调价。
——解读1 医疗服务价格“两降两升”
第一阶段价改方案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57项,共涉及4个版块,具体可以归纳为“两降两升”:“两降”体现在一是耗材降价,实行耗材零差率,二是降低部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两升”体现在一是调高部分使用耗材较多的手术类价格,二是调高部分体现技术能力的诊察费价格。
——解读2 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
为确保此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和实施,市政府还配套出台了提高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等配套措施。
进一步提高医保筹资标准
一是从2015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430元的基础上提高40元,调整为470元,比国家提出“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达到人均380元”的目标高出90元。
二是进一步降低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实行统一,均下降为500元。参保人员首次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由原来的1800元、1100元、400元降低为1000元、600元、2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100元、600元、200元降低为500元、300元、1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减半计算。
医保新政实施后,政府每年多支出约1.5亿元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
2015年6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体系,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一是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享受40%救济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老职工、矽肺病救济对象、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为医疗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为第二类救助对象。第一类救助对象增加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矽肺病救济对象,原特殊门诊救助扩大为门诊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由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扩大为低收入家庭全体成员,原定额救助扩大为住院救助。
二是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第一类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比例由80%提高至85%,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为100%;第二类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比例为70%。住院救助年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4万元,增加门诊年救助限额3千元。